河南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加强大学园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增强育人功能,根据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大学学生居住的一切学生生活区域。
第三条学生应该节约用水用电。用电实行定额配送,超额计费制度。用电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超额部分按市场价由该宿舍学生支付,由公寓服务中心(动力服务中心)代收代缴。
第四条学生宿舍内,安装和使用大于200瓦的电器应向公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禁止使用煤气、液化气、酒精等燃炉,以及电炉、电热杯等电器。禁止私拉乱拉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等违章用电现象。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有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离开宿舍无人时,必须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的灯光和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本室。公寓服务中心不承担因本条所述原因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六条一旦发生火警火灾,发现人在保证个人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利用附近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扑救,并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如火势较大,应及时报警,拨打“119”.不谁隐瞒不报或谎报。
第七条电路、灯具维修及故障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
第八条学生有责任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凡擅自处理,造成损坏的要批评教育,并追赔损失。
第九条宿舍内贵重物品,学生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意外。离开宿舍时,应随时关窗锁门。寝室钥匙不得任意转借非本室人员。禁止学生翻窗、翻门或踹门,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换寝室门锁,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寝室门锁,必须报管理员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学生不得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其它空置床位,不准留宿外来人员,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内严禁搞任何形式的赌博及违反道德、违反校纪和有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明令禁止的任何凶器。
第十三条自行车不得乱停乱放,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
第十四条严禁学生在宿舍楼内租赁、代售、直销等经营活动。未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学生翻门翻墙,由此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学生不准擅自晚归,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楼,对无故晚归者,相关学院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准出外租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外居住的,应按《学生申请外宿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本暂行管理条例从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实施,由学生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联合负责解释。